始终牢记“五个必由之路”******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作者:郑丽平(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教育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全面从严治党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五个必由之路”源自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史,源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发展的伟大实践,更源自新时代十年的伟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得出的至关重要的规律性认识,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始终牢记“五个必由之路”,深刻理解蕴含其中的规律性认识,才能引领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巍巍巨轮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的重要论断,揭示了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昭示了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历经百年奋斗开创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回望历史,中国从四分五裂、一盘散沙到高度统一、民族团结,从积贫积弱、一穷二白到全面小康、繁荣富强,从被动挨打、饱受欺凌到独立自主、坚定自信,仅用几十年时间就走完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采取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推进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经受住了来自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自然界等方面的风险挑战考验,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事实雄辩地证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扭转近代以后的历史命运、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最根本的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要治理好我们这样的大党大国,必须做到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新征程上,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党的领导这个“定海神针”,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使党更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首先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只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我们就一定能够确保全党全国拥有团结奋斗的强大政治凝聚力、发展自信心,集聚起守正创新、共克时艰的强大力量,形成风雨来袭时全体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的重要论断进一步深化了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认识,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进新征程指明前进方向。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主义,关键要看这个主义能否解决这个国家面临的历史性课题。近代中国积贫积弱、任人宰割,无数仁人志士为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上下求索,各种主义和思潮轮番登场,但都没能解决中国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最终,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新中国、开创并成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中国大踏步赶上了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团结带领人民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伟大奇迹:平均每年1000多万人脱贫,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脱贫,脱贫攻坚的阳光照耀到了每一个角落,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显示出强大生机活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保证、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更为主动的精神力量。事实雄辩地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这条道路走得对、走得通,而且也一定能够走得稳、走得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我们必须不断推进的伟大事业,又是我们开创未来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当前,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交织叠加,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从容应对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系列风险考验,需要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只要我们始终不渝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保持政治定力,坚持实干兴邦,就一定能够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迎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3.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
“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这一重要论述既深刻揭示党和人民奋进历程积累的宝贵经验,又鲜明发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伟大号召,饱含着坚定的历史自信和强烈的历史担当。
力量生于团结,幸福源自奋斗。浴血奋战的革命岁月,我们党坚持紧紧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与人民同甘共苦、团结奋斗,共同书写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壮丽史诗。发愤图强的建设时期,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广泛团结起来,携手并肩、战天斗地,实现了一穷二白、人口众多的东方大国大步迈进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飞跃,并取得巨大成就。大潮激荡的改革年代,党充分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团结带领人民大胆试、勇敢闯,大踏步赶上了时代。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依靠人民,稳经济、促发展,战贫困、建小康,控疫情、抗大灾,应变局、化危机,攻克了一个个看似不可攻克的难关险阻,创造了一个个令人刮目相看的人间奇迹。事实雄辩地证明:党和人民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团结奋斗的结果,是党和人民一道拼出来、干出来、奋斗出来的,团结奋斗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最显著的精神标识。
团结才能胜利,奋斗才会成功。我们靠团结奋斗创造了辉煌历史,还要靠团结奋斗开辟美好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号巨轮乘风破浪、扬帆远航”。新征程上,我们还将面临种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甚至会遇到难以想象的惊涛骇浪。越是环境复杂,越需要勠力同心、众志成城的团结合力;越是征程壮阔,越需要踔厉奋发、笃行不怠的奋斗精神。只要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我们就一定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汇聚起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磅礴力量,继续创造令人刮目相看的新的奇迹。
4.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新发展理念,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
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回答好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这个重大问题。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已经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原有的发展理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创造性地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系统回答了关于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十年来,在新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实现了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历史性转变,经济实力实现历史性跃升,国内生产总值从54万亿元增长到114万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1.2万美元,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比重达18.5%,提高7.2个百分点,稳居世界第二位。事实雄辩地表明,新发展理念是指挥棒、红绿灯,是我国新时代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是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导向。
当前,我国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景十分光明、任务十分繁重,同时,我国发展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新征程上,要把新发展理念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坚持从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理念,从问题导向把握新发展理念,从忧患意识把握新发展理念。只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我们就一定能够不断提高我国发展的竞争力和持续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主动、赢得未来。
5.全面从严治党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
打铁必须自身硬。“全面从严治党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长期执政规律,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
作为一个长期执政的大党,如何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这是党长期面临的严峻考验。我们党能够从最初的50多名党员发展到今天的9600多万名党员,战胜一个又一个困难,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关键在于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十年磨一剑”的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打了一套自我革命的“组合拳”,针对“七个有之”等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突出问题,祛疴治乱,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刹住了一些多年未刹住的歪风邪气,解决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顽瘴痼疾,清除了党、国家、军队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经过坚决斗争,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党心民心更加凝聚,党的执政根基坚如磐石。事实雄辩地证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
“自知者英,自胜者雄。”民族复兴梦想越接近,改革开放任务越繁重,越要加强党的建设。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继续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忘初心使命,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9日 06版)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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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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